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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教育局法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44/2004-0001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教育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教监字〔2004〕第19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04-11-08 发布日期 2008-03-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教育局法制工作规程
 
关于印发《金坛市教育局法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坛教监字〔2004〕第1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机关职能转变和全面实行依法治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常州市教育局法制工作规程》,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教育局法制工作实行局长(法定代表人)负总责,分管局长具体负责,法规监察审计科综合协调、审核监督,其它科室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各科室确定一名人员负责本处室业务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有关执法工作事宜。

  法规监察审计科组织和归口管理本市范围的教育执法检查和监督、审核本局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协助有关科室或牵头查处本市重大的教育违法案件,组织处理有关申诉工作。

  第三条  市教育局法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研究并提出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教育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年度计划,负责起草市政府教育规范性文件及有关送审工作;

  (二)依法制定以市教育局名义发布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三)实施教育行政执法和监督;

  (四)组织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普法教育和宣传;

  (五)指导和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六)组织开展有关教育法制工作培训;

  (七)受理市教育局管辖范围的教育申诉,办理涉及市教育局的行政诉讼案件;

  (八)处理其他法制工作事宜。

  第四条  市政府和市教育局制定发布的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指对全市教育管理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力、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重要文件,标题一般用规定、办法、意见、决定、实施细则等。

  (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送审程序

  1.每年10月30日前,各科室根据需要提出下一年度发布教育规范性文件建议(内容包括:拟制定的文件名称、制定依据、理由、目的要求、完成草拟稿的时间等),由法规监察审计科汇总,形成教育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年度计划,经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凡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建立该项目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小组,由分管局长牵头,有关科室派员组成;

  3.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草小组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并负责机关内部的意见征询和修改;

  4.法规监察审计科和局行政办公室按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初审;

  5.主管科室负责将审核稿与市政府相关部门会商;

  6.提请局办公会议讨论,形成送审稿,由局长签发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如会商中市政府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附上具体意见同时报送;

  7.以法规监察审计科为主,有关处室配合,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根据规范性文件审定需要补充提供必要资料,直至规范性文件发布并公示。

  (二)以市教育局名义发布教育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1.主管科室负责草拟文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有关科室予以配合;

  2.法规监察审计科和局行政办公室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核;

  3.局办公会议进行讨论;

  4.局领导签发、办公室制发文件;

  5.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程序

  1.法规监察审计科列出文件清理目录,每两年对市教育局以往5年内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2.各科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清理目录中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3.法规监察审计科对各科室的清理意见初审并汇总;

  4.局办公会议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汇总意见进行会审;

  5.局领导签发,以局正式文件通报。

  (具体事宜见《金坛市教育局教育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

  第五条  市教育局机关实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教育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机关有关科室,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有关教育行政执法的主要责任人。建立并健全教育行政执法的检查、考核、监督制度,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程序规范化、执法职责明确化、执法监督制度化。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市教育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具体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法规,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等。

  (一)教育行政措施

  教育行政措施是指为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以市教育局名义按规定程序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理或决定,包括行政通知、批复、审批、许可、注册、证明等。教育行政措施的具体承办工作由各科室负责,局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出。

  (二)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

  教育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各类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位、学历和其他学业证书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由主管业务科室依法提出意见,法规监察审计科审核把关,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发。

  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认真听取被处罚对象的申辩,其要求举行听证的,应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会。

  实施现场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向处罚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

  (具体程序见《金坛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七条  教育执法监督与检查是市教育局对全市各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学生实施、执行各类法规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机关各科室可根据业务范围的执法需要,报局领导同意后,单独或会同其他科室组成执法监督检查小组,开展教育执法监督与检查工作。教育综合性的执法检查由法规监察审计科协同有关处室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单位和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三)各级学校具体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情况;

  (四)重大教育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受保护的情况;

  (六)其他需依法监督与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一定侵害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获得的一种法律补救,其形式有教育行政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等。

  (一)教育行政申诉: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其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教育行政申诉。市教育局受理针对直属单位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行政申诉。有关科室根据业务范围具体承办对申诉的复核,并作出申诉答复,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出。

  (二)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教育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出教育行政复议。常州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辖市、区教育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金坛市教育局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我市教育局具体行为不服而向上级行政提出的行政复议有关报送事宜。

  1.常州市教育局对辖市、区教育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受理程序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教育局书面或口头(应作笔录)提出复议申请;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按规定进行复议;对决定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市教育局受理的,转达应受理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依法对复议申请进行审理,重点调查被诉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和适当性,并作出明确的是非鉴别,于30日内就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变更、撤销或重新作出决定的处理意见;按规定格式制作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请局领导审核,由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由政策法规处将书面形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当事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不能当面送达决定书的应通过邮政专递或挂号信函邮寄,并保留邮寄回执。

  2.金坛市教育局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金坛市教育局具体行政行为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的报送办理程序

  (1)收到常州教育局或金坛市政府法制办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经局领导批示后,由法规监察审计科会同有关科室办理。

  (2)有关科室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书(主要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依据或证据)。

  (3)经局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有关科室报送上级行政复议机关。

  (三) 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教育行政诉讼。

  原告的诉状副本和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后,由主管科室在法规监察审计科和法律顾问的配合下收集证据、撰写答辩状,做好出庭准备。局法定代表人签发委托书,委托有关科室人员或法律顾问代理参加诉讼,法规监察审计科做好联络及协助工作。

  第九条  全市教育系统的普法宣传和普法教育,按市教育局制定的普法规划(五年规划)组织实施,在市教育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法规监察审计科牵头,其他各科室共同配合开展各项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市教育局分期分批组织机关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执法人员培训,定期举办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知识的讲座,增强各级领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意识,努力建设一支懂法律、懂教育、懂管理的教育法制干部队伍,以适应不断加强教育法制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其他法律事务归口法规监察审计科管理。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在金坛市教育局。

  附:1.《金坛市教育局教育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

  2.《金坛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2004年11月8日

  金坛市教育局教育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

   

  (一)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政府名义或教育局名义依法制定、发布的,对全市教育管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力, 并在一定时期有效的政令,如“规定”、“办法”、“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等教育行政管理文件。

  (二)教育规范性文件由主管职能科室在调研基础上负责草拟,有关职能科室予以配合。

  (三)草拟形成的教育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科室送交局分管领导批阅后,由教育局法监科负责审核论证;

  (四)起草科室需向法监科提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全文、起草说明、制定的法律依据及相关参考材料;

  (五)法监科审核论证后,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起草科室应依据审核意见中确定的修订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完毕后,将修订稿报法监科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法监科提交教育局局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经局领导签发施行。

  (六)教育局局务会议认为需由市政府审议批准的,由教育局向市政府提出草案,提请审查。

  (七)本审核程序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金坛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均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三、处罚程序
    
(一) 由主管的职能科室填写立案报告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教育局法监科审核,审核合格由法监科提交局分管领导批准。
     (二)由两个以上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或检查:
      1.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制作询问或检查笔录,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3.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收集证据;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于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调查终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与事实撰写调查结果报告报教育局法监科审核,审核合格由法监科提交局分管领导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召开听证会。
     (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对当事人宣告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七日内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六)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七)教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主管职能科室应将案卷材料送交法监科,由法监科审核验收后统一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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