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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师范毕业生就业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44/2004-0000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教育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教人字〔2004〕第12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04-03-29 公开日期 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师范毕业生就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师范毕业生就业办法》的通知
坛教人字〔2004〕第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保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省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范毕业生就业坚持学历从高,素质从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建立以教师资格为标志的职业许可制度和教师聘用制度。实行协议就业和试用期制度。

  第三条  对进入教育系统就业的师范毕业生必须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参加录用资格考试与考核,在编制限额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以保证全市教师队伍得到优质和持续均衡的补充。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的资格条件、考核形式、就业原则。

  资格条件  到高中、职高就业的毕业生,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学位,并具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

  到初中就业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具备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到小学就业的毕业生,应具备师范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小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考核形式:专业知识书面考试与基本技能(备课、说课)考核。

  就业原则:1.师范本科毕业生择优到高中、职中任教,其余与专科生一道参加考核取得录用资格后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2.紧缺专业和非紧缺专业择业,紧缺专业优先;本地生源和外地生源择业,本地生源优先。

  第五条  中小学校出现职位空缺,应向教育局提出需求计划,经教育、编制主管部门核准后下达进人计划,各单位可在计划内择优聘用符合就业条件,取得录用资格的师范毕业生。高中、职中应依据局统一下发的考核要求进行考核、自主聘用,并主动接受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考核材料必须报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无偿向广大师范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和就业形势分析,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第六条  新录用毕业生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期限一年,一年试用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报教育局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并将人事关系转到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的应延长半年试用期,仍不合格则取消录用资格。代理费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师范毕业生凭省教育厅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育局报到,办理落户手续。报到时应提供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因岗位限制未取得录用资格或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而暂时无法落实就业的毕业生,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

  第八条  市人事局、教育局和用人单位对师范毕业生进行严格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计划择优聘用。考核工作将努力做到方法科学,操作简便,客观公正,考核尽可能量化,结果将与本人见面。

  第九条  学校聘用师范毕业生要按要求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须经上级主管部门鉴证方为有效,聘用合同由人事局、教育局统一制作。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聘用师范毕业生。对于任何违背本“办法”,干扰和破坏师范毕业生就业秩序,损害师范毕业生和中小学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市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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