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调整管道液化气销售价格的再次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悉。鉴于液化气源价格持续上涨,企业经营亏损。根据省物价局苏价电传[2004]47号转发国家发改委的“对由于中央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涉及到的下游产品或服务项目,地方政府可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相应调整价格,不受‘两条控制线’限制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适当调整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9.5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1.00元。
考虑到市场液化气源价格变动因素,公司可在气源进价发生较大波动时销价上下浮动,上浮不超过10%,下浮幅度不限。
调整后的价格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