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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核定进出口外汇核销中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 014138828/2004-0000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价费[2004]22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4-02-02 公开日期 2008-03-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核定进出口外汇核销中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核定进出口外汇核销中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坛价费[2004]22号
      你中心《关于办理进出口核销中介服务项目收费的请示》收悉。为方便本市中小企业进出口外汇核销工作,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你中心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坛市支局资格确认,具备在本市接受企业委托开展进出口外汇核销业务。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根据开展此项业务的费用支出情况,参考邻市(县)同类服务的收费水平,对你中心外汇核销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每份30元;出口收汇核销每年500笔以下的每份20元,每年500笔以上的每笔15元。
     上述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自从2004年2月1日起执行,期间如上级出台统一的收费标准则从其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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