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现将《金坛市市区户外广告日常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 《金坛市市区户外广告日常管理意见》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金坛市市区户外广告日常管理意见
金坛市城市管理局
2004年12月20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根据《金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容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设置各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在设置户外广告前应做到:
按规定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经我局现场勘察同意设置后,必须在足额缴纳泊位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制作发布。
第四条、平行于建筑物立面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做到:
1 、平行于建筑物立面的门头招牌广告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米,不得出现遮挡上下门窗现象,并实行一店一牌制,不得多层设置;
2、平行于建筑物立面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同一建筑物相邻挂牌式广告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并不得出现相互遮挡和重叠现象,间距一般不得大于5厘米,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
3、平行于建筑物立面的商业性户外宣传广告,要求在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方面达到和谐统一。
4、广告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窗口的采光、通风或造成光污染。
第五条、垂直与于建筑物立面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做到:
1、垂直于建筑物的广告必须采取灯箱或霓虹灯形式,鼓励以霓虹灯形式为主;
2、垂直于建筑物的广告,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四层以下建筑物上灯箱高度不得超出6米,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灯箱高度不得超出9米;
3、垂直灯箱的顶部不得超出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灯箱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不得超过1.5米,同时支架应当予以隐蔽处理。
第六条、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设施,应做到:
1、二层以下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屋顶广告;
2、三层(含三层)以上,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屋顶上广告牌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建筑高度的1/4;
3、高度24米以上建筑的屋顶广告牌牌面高度根据视角等情况确定;
4、屋顶广告支架应当进行隐蔽处理。
第七条、在设置墙面广告时应做到:
1、三层以下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墙面广告;
2、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檐顶高度,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3、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可局部设置幕墙广告,画面、色彩应当与建筑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积极鼓励市区广告进行亮化。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店面装修改造或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同时配置灯光设施。
金沙广场周边地区设置户外广告,必须配置霓虹灯或其他新型灯光。
第九条、关于条幅、布幔的管理意见:
1、总量控制。市区条幅广告总量不得超过80条,同一新村内条幅广告不得超过5条;楼体垂幅广告总量不得超过30条;楼体横幅广告严格控制;布幔广告限于市区大型商业、服务行业大楼的指定部位,总量不得超过5幅,且同一楼体只能设置一幅。
市区一环以内禁止悬挂商业性过街条幅(全市性重大政治、经济活动悬挂过街条幅广告需先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备案)。
东环一路:南一环 —— 五角场,限挂条幅10根;五角场 —— 北环东路,限挂条幅3根。
东环二路:景潭花园 —— 红绿灯,限挂条幅8根;党校 —— 北环东路,限挂条幅6根。
东门大街:五角场 —— 东一环,限挂条幅4根。
华城中路:东一环 —— 电胜桥,限挂条幅5根。
晨风路:下塘桥 —— 广电中心,限挂条幅10根。
北环东路:下塘桥 —— 南天宾馆,限挂条幅3根;南天宾馆 —— 金沙大桥,限挂条幅6根。
北环西路:金沙大桥 —— 金常大厦,限挂条幅2根;金常大厦 —— 西一环,限挂条幅6根。
南环一路:东一环 —— 水厂,限挂条幅3根;水厂 —— 滨河绿地,限挂条幅6根。
2、设置要求。不得有飘荡、折叠、卷曲、歪斜、破损等影响市容的现象。
设置在建筑物上的条幅、布幔,下沿离地面不得少于2.5米;设置在道路上的条幅,下沿离地面不得少于4米;过街条幅的间距不得低于100米。设置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到期必须自行拆除。
第十条、对气模媒体广告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过6座(全市性重大经济、政治活动除外),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天。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条幅、布幔等,必须在右下角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许可号码。
第十二条、各广告公司必须对自己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由设置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各类落地式广告的设置;如确需设置,必须在得到规划部门的认可后,方可申请设置。
第十四条、对设置户外广告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设立监督投诉电话2351691,接受社会对于户外广告设置方面的监督和投诉。
第十六条、本意见的解释权在市城管局广告科。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