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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3X/2004-0002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城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城管执法字[2004]第14号 发布机构 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04-11-08 公开日期 2008-03-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制度》的通知
坛城管执法字[2004]第14号

   现将《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制度》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实行通案制度,由市行政执法局通案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⑴、处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罚款的案件;

   ⑵、没收价值1000元以上的物品的案件;

   ⑶、强制拆除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案件;

   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⑸、行政赔偿、错案追究的案件;

   ⑹、市领导督办、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案件;

    ⑺、除市执法局以外的复议机关要求重新作出处罚的案件;

   ⑻、市执法局局长、分管局长认为需要通案处理的案件。

   三、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情形之一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按程序做好行政处罚审批前的准备,报送局法规处科,由法规科统一提交通案会议集体讨论。

   四、通案会议每月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市行政执法局分管局长召集临时召开。通案会议由市执法局局长、分管局长、执法大队大队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参加。

   五、通案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通案案件的处理由法规科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部门按会议纪要执行。

   六、法规科应加强对案件执行情况的跟踪督办,确保局通案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

   七、本制度自2004年1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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