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制度》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实行通案制度,由市行政执法局通案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⑴、处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罚款的案件;
⑵、没收价值1000元以上的物品的案件;
⑶、强制拆除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案件;
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⑸、行政赔偿、错案追究的案件;
⑹、市领导督办、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案件;
⑺、除市执法局以外的复议机关要求重新作出处罚的案件;
⑻、市执法局局长、分管局长认为需要通案处理的案件。
三、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情形之一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按程序做好行政处罚审批前的准备,报送局法规处科,由法规科统一提交通案会议集体讨论。
四、通案会议每月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市行政执法局分管局长召集临时召开。通案会议由市执法局局长、分管局长、执法大队大队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参加。
五、通案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通案案件的处理由法规科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部门按会议纪要执行。
六、法规科应加强对案件执行情况的跟踪督办,确保局通案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
七、本制度自2004年11月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