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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3X/2004-0002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城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城管执法字[2004]第13号 发布机构 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04-11-08 公开日期 2008-03-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暂行规定》的通知
坛城管执法字[2004]第13号

   现将《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暂行规定》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局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章)行为的工具、物品等进行临时登记保存。

   三、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先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身份,向当事人讲明违法(章)条款和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原因。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同时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四、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认真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单位),违法(章)事实,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单位、数量和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时间、地点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一式三联,一联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联随物,一联存根。交付联、存根联必须由2名以上现场执法人员签字、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签的,由2名以上现场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拒签。交付联与存根联填写的内容必须一致。

   五、被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妥善运输和保管,不得损坏、遗失。

   登记保存的物品运输,一般用自备车辆。特殊情况下可以雇用营运车辆,但必须有执法人员全过程押车,运费由物主承担。因违反本暂行规定造成登记保存的物品损坏、遗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六、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根据物品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易损物品、保质期在3个月以内的物品和高档服装、电器等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证据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二)下列物品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得作为证据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1、鲜活物品;

   2、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

   3、贵重金属制品、人民币和外币、有价证券、文物;

   4、身份证及其它行政机关颁发的且有明文规定只能由发证机关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证(照);

   5、非违法(章)区域内的物品和非用于违法(章)行为的物品;

   6、其它有规定明确禁止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

   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七日内当事人未来接受处理,须向当事人送发《行政处罚(理)案件催告通知书》,逾期仍不来接受处理,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和执行。

   先行登记保存超过六个月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物品、决定送达三个月后当事人拒不领取的物品,按有关规定处理,严禁自行处理。

   八、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任何人不得私自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更不得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凡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九、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1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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