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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措施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3X/2004-0003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城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城管执法字[2004]第15号 发布机构 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04-11-08 公开日期 2008-03-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措施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措施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坛城管执法字[2004]第15号

   现将《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措施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措施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规定》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措施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规定

   一、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权是指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赋予我局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扣留作业工具、封存扣押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经营工具和原材料、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广告牌及其他设施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等。

   三、对于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违章停放的机动车辆,行政执法局可根据需要锁定机动车车轮或指派清障车辆将违章机动车拖曳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四、对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第五十条规定的乱贴乱画、擅自占道摆摊设点等违法违章行为,行政执法局可根据需要依法扣留作业工具或暂扣兜售物品及装盛器具。

   五、对违反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无照经营的流动商贩,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封存扣押其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经营工具和原材料。

   六、对于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广告牌及其他设施等,行政执法局在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七、对于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案件,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报市行政执法局依法组织实施。

   八、行政执法大队在组织强制拆除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

  对妨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自2004年1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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