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各类执法文书,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指导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
案卷管理应由专人负责。
第四条 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主旨鲜明,材料客观、全面且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文字解释单一,符合程序要求。
第五条 笔录类文书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执法活动的情况、实录违法行为的发生及程度;做到文字工整清晰,标点符号正确,按规定签署姓名、意见及时间,不得随意取舍、修改。
第六条 呈报、审批类文书必须简要表述请批事项及呈报人的意见,一般一事一文。审批应针对呈报事项,用词准确,审批人应在批文上签署姓名及时间。
第七条 处理决定类文书必须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作出,标题和文件编号齐备;表述行政管理相对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罚款数额和计算方法,处理决定必须确切;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项、目必须正确,不得简化;必须载明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决定的期限,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和期限;行政处罚依法必须听证的应告知听证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发文日期并加盖印章。
第八条 执法票据类文书必须准确载明案由、收支货币的金额、数量;没收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填写票据的时间、地点及填写人姓名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名称(姓名),必须具备有效印鉴。
第九条 凡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听证程序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视听材料、物证(含证物照片)、统计报表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第十条 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一案一卷。按照立案、取证、审理、送达、执行、结案的顺序装订。遇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材料作为附件一并装订。
第十一条 执法案卷要使用局统一的卷皮、卷目组卷。书写工具一律采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裱。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文字材料不得倒装、反装。卷内材料应依次用阿拉伯数字在每页的右上角(背面有字的在左上角)编写序号。
执法案卷封皮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对文字材料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没有标题的,应补拟能确切反映卷内文件内容的标题。
立卷人、检查人应在备考表内签署姓名及立卷、检查时间,以备查考。
执法案卷应按照案卷排列顺序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
第十二条 案件办理终结,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
第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案卷保存5年;一般程序的案卷保存10年,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卷保存20年。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