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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03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决定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04]7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4-07-22 公开日期 2008-03-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关于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坛政发[2004]72号

   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是对现行城市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金坛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函》(苏政办函[2004]50号)和《关于在金坛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04]8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扎实推进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要求,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我市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执法队伍过多、过滥,执法权限交叉不清,执法权力分散,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扰民的弊端,从根本上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通过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促进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建设,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全新的队伍,全新的面貌,全新的作风,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管理领域开展。

   三、相对集中行政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责、经费来源及管理体制

   (一)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机关的设置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和《关于在金坛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04]82号)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为政府某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市政府决定,设立“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具有独立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行政执法局机构设置、编制,按市编委的决定执行。

   (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职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对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和常州市政府的通知要求,市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履行省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和金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市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有关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市政府将制定相关规定,另行颁布施行。

   (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的经费

   市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

   四、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市行政执法局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要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推行行政管理公示制,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持市政府法制办核发的《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政纪、财政、审计等专项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新闻媒体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进行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改革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摆上重要位置。

   为确保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协调小组,负责全面推进和协调这项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增强大局意识,克服部门主义,自觉地将局部利益服从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于长远利益,共同把我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市  管理  工作  决定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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