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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02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04]3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4-03-29 公开日期 2008-03-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坛政发[2004]34号

   《金坛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防震  管理  暂行  规定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30日印发

  金坛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有效地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及《常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开发各类基本建设项目、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立项和可行性论证阶段或初步设计前,进行抗震设防工作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主要是指给建设工程提供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场地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地周围活断层评价、地震小区划、场地的震害预测等。

   第四条  市地震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江苏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和审定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和督促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申请登记和报告的批复;

   (四)负责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资格审查和任务登记;

   (五)检查抗震设防工作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行为。

   市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地震局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高速公路、公路干线的重要车站、行车调度、通信、信号、供水、供电等主要建筑工程、特大型桥梁、立交桥、高架桥工程;

   (二)高层建筑工程(坚硬、中硬场地、高度≥80米;中软、软弱场地,高度≥60米);

   (三)城市动力系统、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的主要干线,贮水、贮气等重要工程、日处理4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工程;

   (四)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工程;

   (五)装机容量30万KW的火力发电工程、超过300KV的变电站,特别重要的220KV枢纽变电所、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六)广播、电视工程(包括差转台、播控中心、发射塔);

   (七)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及其所属各类救灾、应急中心(含医疗、公安、消防等)、指挥机构等办公用房;

   (八)研制、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天然人工细菌和病毒的建筑工程;

   (九)存放放射性物品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的危险品仓库,新建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的石油、化工企业建设工程;

   (十)市级长途电信枢纽(容量≥万门)的主机楼、大型粮食加工厂和粮库;            

   (十一)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动力、通信、调度、电算、试验等重要设施用房;

   (十二)水利枢纽挡水坝工程;

   (十三)市区二级以上医院的住宿部、医疗楼、门诊部、急救指挥中心、中心血站;

   (十四)人流量集中的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存放国家一级、二级重要珍贵文物的博物馆和档案馆,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工程;

   (十五)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除前述规定以外,市人民政府计划、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行政部门共同商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范围内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因特殊原因未做的必须在施工设计或开工前补做这项工作,否则,计划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开工计划,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安排工程招投标,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

   第七条  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立项和可行性论证阶段或初步设计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程序(见附件一),到市地震局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市地震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该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的标准,按规定提出是否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意见。对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参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036—2001)及有关规定,审核其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在三日内办完审核手续;对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市地震局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别和重要性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等级内容,待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市以上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确定其抗震设防标准后,一般在七日内办完审核手续,并由市地震局核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证书》(见附件三)。

    第八条  拟建重大工程项目业主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市地震局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并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证书》作为必备文件提交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查验。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建设计划时,应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项目预算计划。

   第九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及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均应通知市地震局参加。

   第十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地震局提供,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提供。对没有市地震局提供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计划、规划、建设、环保、设计、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设计单位必须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保证监理工程质量。市地震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设计和施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为共同做好抗震设防工作,根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所管辖的、按规定需进行地震安评价的工程项目书面告知市地震局,并应在审查、论证和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时,查验有无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地震局签发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证书》。市地震局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立项情况,按有关规定参加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审查、论证会议。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含测桩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等级资格许可证书,并到市地震局验证、登记后才能承担相应的评价工作,并严格执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由市地震局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责职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十七条  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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