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二[200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4〕20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19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4]1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汽车出租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宿地税发[2004]193号)悉。目前,一些汽车运输企业将个人车辆挂靠在企业名下,并以企业名义办理营运证、行车证等相关手续,对挂靠车辆按一定金额收取管理费。挂靠车辆取得的营运收入未纳入公司的财务核算。对这类情况的税收处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应税收入的确定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汽车运输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全部所得中,包括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不包括挂靠人取得的其余营运收入。
同时,你局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挂靠车辆的相关税费。
二、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采取按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其成本费用支出额必须能够正确核算,故你局请示中的有关核定征收办法应据此调整。
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