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劳务型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地税发[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劳务型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务型企业的税收管理,根据《常州市劳务型企业管理办法》和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常州市劳务型企业管理办法》(常劳薪〔2003〕150号)的有关条款规定,劳务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劳务型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是接受用工单位委托,为用工单位提供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劳务用工;(二)用工单位必须与劳务型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价格(包括劳务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福利待遇,管理费用等)和双方的管理责任等;(三)劳务型企业应当与其输出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期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依法为其输出的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应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
二、劳务型企业与用工单位结算劳务收入时,应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其开票结算的劳务收入应限定在本企业派遣的劳务人员范围之内,严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
三、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务型企业在计征营业税时以该劳务型企业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实际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和实际上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
由于劳务型企业财务会计的核算内容比较简单,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原则上应实行查账征收。凡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其实际支付的劳务人员工资以及实际上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凭有效凭证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劳务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公司实际支付的人员工资结算凭证以及当期实际缴纳的盖有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章的社会保险费用清册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凭证应作为税前扣除的必备附列资料。
凡劳务型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纳税所得率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从高核定。
四、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委托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人员,从事劳务的时间较长或在用工单位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岗位,只要其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征税。
五、劳务型企业经有关管理部门专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其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应按规定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全额计征营业税、所得税。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底之前开展一次针对劳务型企业纳税情况的清理整顿工作,对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单位,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强化对劳务型企业的日常管理,加强审核评估,并要求各劳务型企业按月将有关开票情况上报税务机关备查(表式附后)。
附件:《劳务型企业开票情况明细表》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劳务型企业开票情况明细表
企业名称(章): 微机代码:
所属时期: 所得税征收方式: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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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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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员使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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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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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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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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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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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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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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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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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1、本表由各劳务型企业按月填制,于月后10日内随营业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本表从2005年1月开始报送(1月份报2004年12月开票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