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一[2004]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4]22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率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4]15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和《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对你们提出的建筑施工单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所涉及的城建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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