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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4-0002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4〕87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4-11-02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4〕87号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使行政事业单位能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防止税款流失,根据《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常地税发[2004]9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由于此次清理对象为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政事业等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社会影响较大,并且对今后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将起到重要影响,因此各分局务必高度重视,清醒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各分局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清理工作的安排。相关分局之间要加强协调与配合,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各分局应当成立有正副分局长、征收所长、管理所长组成的集体评议小组,负责对自查补申报结果的评议确认。

  二、 加强宣传,抓好自查

  2004年9月底之前,各分局要利用各种渠道抓好对清理工作涉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除向各清理对象发放《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清理工作的通知书》和《扣缴义务人须知》并做好签收外,应结合各自实际,通过举办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班或深入各有关单位发放资料进行专门辅导等形式,将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税收政策、征管措施以及此次清理工作的精神、做法告知清理对象。

  在抓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各分局应结合各自实际,在2004年10月20日之前,对行政事业单位2003年度和2004年1-9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抓好各扣缴单位的自查自纠和补申报工作,要辅导和督促各扣缴单位填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申报表》和扣缴个人税款明细资料(内容主要应包括纳税人姓名、收入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等),并及时上报审核和集体评议。

  三、 抓好评议,督促整改

  各分局应在各扣缴单位自查自纠补申报的基础上,抓好对扣缴单位自查自纠补申报行为的认真审核,发现问题的应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纠正。对补申报存在问题或疑点的扣缴单位,各分局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纳税评估等处理,对经查证后收入确实偏低的,必须附有管理人员调查出具的详细情况说明。

  四、违章处罚

  凡在清理限期内扣缴单位能主动申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可只补税不罚款;对限期内仍未主动申报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五、 做好总结,完善建档

  各分局应根据各扣缴单位的自查自纠补申报和调查审核、集体评议的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和清理总结,并于11月10日前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清理统计表》和总结分析上报市局。同时各分局要结合本次清理,完善好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建档工作。

  六、做好清理工作的考核

  市局将本次清理工作,作为2004年重点工作列入规范化管理考核内容。凡自查申报收入人均低于上级要求的标准并且无合理理由的,或有关清理情况与实际状况存在较大出入的,将列入专项稽查范围。经稽查确认或市局执法检查发现有关情况有重大出入的,市局将按《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七、对其他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工作,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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