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4]9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九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发〔2004〕90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八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4]16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中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04]62号),投资项目许可证等2个项目(见附件)已经取消,《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省税务局〈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1]126号)已经废止。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取消的涉及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表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附 件:
取消的涉及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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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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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文件名称、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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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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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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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省税务局〈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1]126号)第四规定,投资项目许可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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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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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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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89]5号)第三规定,办税员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提议,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县税务局发给《纳税单位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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