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常地税一[200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4〕9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4]7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4]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