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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4-0001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4〕7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4-09-02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4〕71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常地税一[200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4〕9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4]7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4]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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