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一[2004]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4]12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4]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文 件
国税发[2004]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部门来函,要求明确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选。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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