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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4-0001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4〕70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4-09-02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4〕70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一[2004]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4〕10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4]12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4]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文 件   

  国税发[2004]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部门来函,要求明确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选。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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