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常地税二[200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六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4]11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4]3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3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四、本通知自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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