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常地税二[200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苏地税函[2004]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4]5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
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你局《关于请求统一执行企业职工补充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函》(苏保监发[2004]1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企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论是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还是在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均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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