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发〔2004〕57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22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四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
主送: 抄送: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印发
打字:陈文琴 校对:王剑俊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04〕57号
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直属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货物运输 税收 征收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局各业务处室,税务事务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3日印发
打字:高慧 校对:税政处 壮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3〕22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认真组织学习。各地应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方案及各项办法,研究贯彻总局相关文件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并及时向省局反映,确保按规定实现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的全部采集和比对。
二、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二是要做好纳税人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升级的准备工作,待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企业端应用软件下发后,及时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的维护工作;三是要通过公告的形式,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1月(税款征收期)起,在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的报送时限,由各省辖市国税局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方式自行确定;四是对目前不具备自行采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及时通知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或建议其与税务代理机构协商代理采集和报送相关事宜。
三、有关货物运输业发票电子信息的传递方式,待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商定后另行通知。
(附件只发电子文件)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 货物运输 税收 征收 管理 通知
打字:郁 艳 校对:流转税处 李 鹏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3〕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
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地速向下转发)
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
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题词:营业税 运输业 管理 通知
抄送:交通部,铁道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3年10月22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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