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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常州市国税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1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发[2004]43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4-05-14 公开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常州市国税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常州市国税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坛国税发[2004]43号

   现将常州市国税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常国税发[2004]5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印发

  打字:陈文琴    校对:蒋美琴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04〕50号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

  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户籍管理

  1、凡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一律实行属地征管。

  2、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总机构对其财务、资金管理上未能严格按分支机构管理的,一律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管。

  3、对确属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跨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属地监管。

  二、加强废旧物资的收购发票管理

  1、“收购发票”统一改版为百元版。

  2、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一律不批准自印“收购发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需领购《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企业,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必须有明确标明的收购项目。

  4、对符合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领购“收购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严控制发票领购数量并实行验旧购新。对一次申请领购量超过5本的,需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准予批准的决定。

  5、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领购普通销售发票时,必须当场在“普通销售发票”上加盖全国统一规定的“开票人专章”;开具“普通销售发票”时必须加盖财务印章。

  三、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向城乡居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可以开具从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一个出售人每次开具收购发票的金额不得超过“收购发票”规定限额,也不得对同一出售人一次连续开具数份“收购发票”。对出售人一次出售废旧物资金额超过“收购发票”规定限额的,由出售废旧物资的城乡居民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货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特种发票。

  2、“收购发票”必须按出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汇总开具。出售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必须真实。

  3、“收购发票”应根据仓库的磅码单、进库凭证或收货证明如实开具,并将磅码单或进库凭证、付款凭证粘贴在存根联后。

  4、“收购发票”必须顺号使用,对出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码、开票人等栏目必须如实填写齐全,并有出售人签字。

  四、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用废企业的申报审核管理

  1、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申报审核

  (1) 所有经营、收购企业在每月法定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收购发票开具清单》及其相应的资金结算凭证及运输凭证(如为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印章,并按25份装订一册)。

  (2)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申报资料,逐项审核收购业务和销售业务,审核中发现企业有超范围使用收购发票问题应停供发票并立即转稽查局列入检查。

  (3)对审核中发现销售业务与证明其业务真实性的凭证之间存在逻辑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与购货单位所在地国税机关联系,及时协查,同时对发票实行集中保管,由经营企业实行上门开票,对协查结果无问题的,恢复企业自行开具发票。

  2、用废企业申报审核

  (1)所有用废企业在每月法定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并附相应的每笔购进货物的入库清单、运输凭证、资金结算凭证(如为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印章,并按25份装订一册)。

  (2)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抽样检查用废企业购进废旧物资过磅入库情况,实施专项跟踪管理,对发现购货业务与证明其业务真实性的凭证之间存在逻辑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的,应责成企业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的或理由不能成立的,立即移送稽查部门作进一步检查。

  (3)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投入产出率指标对以废钢铁为原料的企业进行评估,对投入产出率指标明显偏低的企业,提交稽查局列入稽查。

  3、即时联动审核

  (1)对本地经营企业销售给本地用废企业的废旧物资数在5吨以上的,由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向用废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需核查信息,用废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核查信息的真实性,并及时向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返还信息。

  (2)对本地经营企业销售给外地用废企业的废旧物资,数量在10吨以上的,必须及时提交稽查局委托协查。

  (3)主管税务机关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出售方销售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的,提供核查信息交出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查核其是否申报纳税并对购、销双方按规定处罚。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

  1、不能当场在发票联加盖开票人专章的,不予领购“收购发票”。

  2、违反收购发票使用范围规定的,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缴其结存的“收购发票”,停止供应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如构成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对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如未申报纳税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3、对违反本通知第三条内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停供“收购发票”。

  4、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嫌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不得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贯彻要求

  1、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大监管力度。要组织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区分对象实行属地管理或属地监管,并指定专人对各收购点实行蹲点管理。

  2、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收受发票、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控票、停止供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

  3、对有欠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清缴税款,有欠税的一律限供发票或停供发票。

  4、市局成立由税政处、征管处、法规处人员组成的督查小组,定期收集、汇总相关信息,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各单位要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密切关注通知贯彻实施后企业的新动向,及时反馈信息,以便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废旧物资购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废旧物资  农产品  增值税  管理  通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4月29日印发

   打字:高慧     校对:法规处 程学山

   

  内部传真电报

  发往                           签批 龚祖英

  地址                           盖章

  等级      部门号苏国税明电[2004]18号  苏机号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

  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虚开的废旧物资购销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管理,经研究,现就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加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的认定管理。对营业执照上无废旧物资收购经营而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其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各级政府举办的废旧物资经营市场内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得免税(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除外)。

  二、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帐簿并进行财务核算。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还应将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和其他货物(包括旧货经营)的经营业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准确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三、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不论是否免税)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在购进(收购)废旧物资或农产品时,均应按下列规定索取或开具合法的发票:

   1、出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向出售方索取增值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出售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向出售方索取普通发票;

  3、出售方属于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应向出售方索取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临时经营普通发票;

  4、出售方为城乡居民个人或农业生产者个人的,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或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自行开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或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不得使用自制收购凭证。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开具)相关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发现其有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的,还应取消其免征增值税的资格;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开具)的相关发票,不得作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

   四、对符合使用收购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核定其每月发票供票量,并严格执行发票验旧购新制度,重点审核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向城乡居民或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开具的情况。对纳税人因经营需要确需提高月供票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按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同意重新核定月供票量。

  五、严格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收购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仅限于向城乡居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或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时使用;

  2、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开具;

  3、按出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出售人的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

  4、按顺号且各联次一次性开具,并保证各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5、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代开、买卖、转让收购发票;不得虚拟购销单位、购销业务开具收购发票;不得将收购发票用于非废旧物资或非农业产品的收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之间以及与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得使用收购发票。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进项税额计算涉及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发票纳税人的管理,督促其加强对购进废旧物资和农业产品的核算,建立台账,记录每笔购进货物的入库、使用、结存以及付款情况和财务处理。对该类纳税人申报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超过当月申报的全部进项税额50%以上或在同类企业中税负明显偏低的,应作为每期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必评对象。

   七、从2004年5月份的征收期开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每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农业产品收购统计表》和《废旧物资销售明细表》。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每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农业产品收购统计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两表的审核。

  八、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宣传,并加大对从事上述业务纳税人的监管力度。

  附件:1、《废旧物资/农业产品收购统计表》

   2、《废旧物资销售明细表》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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