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印发
打字:陈文琴 校对:杜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3〕25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
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金融企业 税前扣除 审批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7月15日印发
打字:郁 艳 校对:所得税处 王 卫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3〕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
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为了加强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以下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
(一)国务院决定的事项;
(二)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呆帐损失;
(三)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
二、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一律由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批:
(一)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呆帐损失,由金融企业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审批;
(二)其他情形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呆帐 扣除 审批 通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3年6月30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