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九日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印发
打字:陈文琴 校对:杜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4〕3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
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转发 事业单位 所得税 处理 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2月5日印发
打字:郁 艳 校对:所得税处 王 娴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国税发〔2001〕15号文有关政策的函》(〔2003〕广发计字1072号)。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发展,经研究,同意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词:企业所得税 广播电视 广告收入 免征 通知
抄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1月20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