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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1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4]7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4-02-02 公开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4]7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日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印发


 

    打字:王静   校对:徐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3〕47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货物  增值税  税率  通知

  抄送: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2月24日印发

   打字:郁  艳     校对:流转税处 李 鹏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

  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增值税   化工   税率   北京  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3年12月12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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