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日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印发
打字:王静 校对:徐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3〕47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货物 增值税 税率 通知
抄送: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2月24日印发
打字:郁 艳 校对:流转税处 李 鹏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
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增值税 化工 税率 北京 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3年12月12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