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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国税局、金坛市地税局转发《常州市国税局、常州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
索引号 014138932/2004-0000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4〕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4-01-30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国税局、金坛市地税局转发《常州市国税局、常州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
 
金坛市国税局、金坛市地税局转发《常州市国税局、常州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
坛地税发〔2004〕1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地税发〔2003〕115号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明电[2003]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率,我省暂定为3.3%。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56号 2003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对货物运输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确定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率时,其具体标准不得低于3.3%。其中个人所得税为预扣征收率,年度终了后按有关规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所得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个人合伙企业取得的运费和其它价外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在合伙人之间分摊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票纳税人取得的计征所得税的营业额,应作为独立的纳税项目单独列账核算,不得与其他经营收入统一核算。发生的与取得计征所得税营业额相关的支出,除因从事联运业务而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凭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外,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支出无法准确区分的,应按配比的原则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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