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三日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三日印发
打字:王 静 校对:徐 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3〕45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
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建材 北京 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2月11日印发
打字:郁 艳 校对:流转税处 李 鹏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水泥熟料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53号)收悉。批复如下: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增值税 建材 北京 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3年10月29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