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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0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4]4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4-01-03 公开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4]4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三日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三日印发


 

   打字:王 静      校对:徐 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3〕40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税务  建材  增值税  批复  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0月29日印发

   打字:郁  艳    校对:流转税处  杨传贵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3〕10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此复。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增值税  建材   新疆   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3年10月24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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