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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60/2004-0000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住建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建发(2004)第47号 发布机构 住建委
生成日期 2004-05-20 公开日期 2008-03-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坛建发(2004)第47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现根据常建[2004]80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就我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建设工程中凡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法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二、在发文之前已开工的工程项目,不再补办安全监理委托手续,但不能免除未完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三、自发文之日起,建设单位在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四条中,其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一栏中,必须包括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内容。
    四、依据《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其实施。
3、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施工单位不听从整改或停工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五、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后,监理企业应每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遇有重大特殊危急情况,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自发文之日起,新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的监理费用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监理费,未完工程的安全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解决。
    七、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凡没有保证工程安全具体措施的项目,按规定应进行监理而《委托监理合同》中不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新开工项目,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八、其他有关建设各方应当按照《建筑法》、《条例》的规定,协助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九、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承担安全监理责任的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不力、发生事故的监理单位,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抄报:常州市建设局,金坛市安委会,市政府赵钢超副市长
抄送:市政府办,市安监局,常州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各镇(开发区)建管办
增发:市建管处、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招标办、市定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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