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纪委三次全会和市委、市政府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部署,自今年6月起,在全市党政 机关、事业单位开展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和借用、拖欠公款的清理工作。通过各单位的共同努力,目前全市“双清”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双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双清”工作是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2004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能否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切不可把“双清”工作当作一项可做可不做的工作来应付,而要把它作为年内的一项重要的阶段性工作,摆上位置,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检查督促,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二、要认真学习文件,严格执行政策
清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借用、拖欠公款和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政策规定都是很明确、很严肃的。各镇、各单位都要认真地学习、准确地理解,严格地执行。该还的要及时还,该退的要坚决退。要杜绝弄虚作假走过场。各镇、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为巩固“双清”工作的成果,为长效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三、关于“双清”的有关政策问题
关于清理拖欠公款,财政部、监察部在有关规定中明确要求:清理工作按照“谁借出、谁收回”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实施。凡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必须在清理期主动归还,确因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难以一次还清的,可分期归还,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拖欠公款拒不归还情节严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经商牟利,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返回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查处。
关于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政策,财政部、监察部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购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可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外,还可以购买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
各镇、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结合前一阶段清理登记的情况,认真进行对照核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业保险险种,一律纳入清退范围。对纳入清退范围的退保资金,属于用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属于用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其他资金购买的,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收回。
各镇、各单位清退工作应由主要领导负责,高度重视清退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并将有关清退结果报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备案。
各镇、各单位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规定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一经查出,购保资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各镇、各单位在清理清退工作中,认真学习文件,准确理解严格执行相关的政策。若有需要咨询和解释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清理办联系。联系电话:2328710
四、要加强工作的检查监督。对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清退工作,各镇、各单位务必在11月5日前完成,对拖欠公款的清理工作必须在10月底完成,并将有关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上报市清理办。
为了进一步做好“双清”工作,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决定,由于对政策理解的偏差,对“双清”少报、漏报的单位可进行一次补报,无此类问题的单位,也要实行零报告制度。补报情况仍按自查自纠有关政策处理。具体要求见《填报清理借用、拖欠公款及清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报表的有关要求的说明》。
各镇、各单位在“双清”工作基本完成以后,要组织专项检查、抽查,对工作不符合政策要求或没有完全做到位的,要认真地进行补课,不留死角。为确保此项工作不走过场,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将在全市 “双清”工作基本完成后,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弄虚作假,故意漏报、少报、不报,不按规定还款、退款等较为严重的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月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