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结算凭证)管理,规范收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各镇财政所购领的收费票据和结算凭证进行一次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财政所必须于6月底前对凡是从市财政局购领的收费票据和结算凭证进行一次清理,一是检查有无账面库存数与实际库存数不相符现象。二是对以前年度购领的已作废收费票据和不再使用的收费票据进行清点后,统一送市局综合科注销。
二、各镇财政所是否实行票据缴验制度;是否实行定期限量购领制度;“验旧购新”台账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镇财政所及各行政事业单位是否有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是否有使用非法票据,是否有混合使用票据,是否有擅自转让、借用、代开和买卖等行为。
希各镇财政所认真填好清理情况表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财政局综合科。
附件:乡镇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清理情况表
二○○四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