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方面都应为人师表”。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应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以高尚的师德和人格魅力教育、影响青少年一代。为此,市教育局重申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八不准”规定,即:
一、 不准违反教学常规,敷衍塞责、误人子弟;
二、 不准歧视、侮辱、体罚学生和训斥、羞辱学生家长;
三、 不准涉足“黄、赌、毒”、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动;
四、不准在课堂上吸烟、使用通讯工具及擅自离岗;
五、不准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
六、不准乱收费、乱办班及搞有偿家教;
七、不准向学生或家长索要钱物;
八、不准在上班时间打扑克、搓麻将及利用电脑聊天、玩游戏等。
对违反“八不准”之一的教职工,一经投诉查实,学校解除其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〇〇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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