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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重申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八不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44/2004-00002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教育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教字〔2004〕第17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04-03-06 公开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重申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八不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重申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八不准”规定的通知
坛教字〔2004〕第17号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方面都应为人师表”。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应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以高尚的师德和人格魅力教育、影响青少年一代。为此,市教育局重申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八不准”规定,即:

一、 不准违反教学常规,敷衍塞责、误人子弟;

二、 不准歧视、侮辱、体罚学生和训斥、羞辱学生家长;

三、 不准涉足“黄、赌、毒”、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动;

四、不准在课堂上吸烟、使用通讯工具及擅自离岗;

五、不准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

六、不准乱收费、乱办班及搞有偿家教;

七、不准向学生或家长索要钱物;

八、不准在上班时间打扑克、搓麻将及利用电脑聊天、玩游戏等。

对违反“八不准”之一的教职工,一经投诉查实,学校解除其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〇〇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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