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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制定和修改完善学校章程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014138844/2004-0000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教育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教字〔2004〕第18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04-03-04 公开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制定和修改完善学校章程工作的意见
 
关于制定和修改完善学校章程工作的意见
坛教字〔2004〕第18号

   制定学校章程是《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提出的法定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需要,是学校实行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和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需要。我市各学校自2000年秋学期制定并实施学校章程以来,章程在学校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有力地推动了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的轨道,形成了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赢得了社会较高的声誉。但是,由于近年来我国教育的法制建设进程较快,一些学校的章程已不适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出现了和实际相脱节的现象;由于学校布局的调整,有的学校还未能及时地制定本校的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学校;个别学校领导依据章程管理学校的意识还不强,依靠行政命令、主观意志管理学校的惯性很大,致使学校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地增多等等,因此,制定和修改学校的章程不仅重要而且非常必要和迫切。下面就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如下意见:

   1.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凡是迄今为止未制定章程的学校都要尽快制定章程,已经制定了章程的学校要对现有的学校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2.学校的章程制定和修改完善必须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并能紧密结合学校的实际来制定;

   3.章程的制定要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改和完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提出草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4.各校必须根据本校章程的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学校章程的内容落实到学校具体的管理工作当中,内化为教职工的自觉行动;

   5.制定和修改完善的学校章程于3月31日前报教育局法规监察审计科。

  二〇〇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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