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职工的工资收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生活费都得到了相应的提高,而原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根据苏人通[2003]28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2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3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3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
三、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在一、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四、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90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9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各单位应凭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材料,携带当地派出所生存证明、在校学生要提供学校证有,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补助标准调整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审批花名册》
二○○四年三月三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坛人发[2004]20号坛财联字[2004]22号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附表.t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