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市引智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利用国外的人才智力资源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现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做好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通知如下:
一、引进国外智力的概念及其重要意义
引进国外智力简称“引智”,是指聘请外国专家来坛工作,帮助解决目前我市尚未攻克的技术难题,传授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我市现代化建设服务。
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智力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是时代的要求,是应对“入世”和人才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更是加速企业产品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增强我市综合实力的需要。大力开展引智工作,有利于节省时间、少走弯路,实现跨越式发展;有利于学习和借鉴世界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能力,早日实现我市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市的目标。
二、当前引智工作的重点领域
根据国家外专局确定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和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下领域将成为近期我市引智工作的重点:
(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包括:1、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2、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3、关键性、前沿性重大科技和管理课题的研究与开发;4、引进、消化、吸收先进工业技术及管理经验等。
(二)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产业化。包括:1、生态保护、病虫害防治、节水灌溉、良种培育和农业可持续发展;2、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的研究与应用;3、优秀农作物品种的引进及推广;4、与增加农民收入相关的其他项目等。
(三)科技、教育的进步与发展。包括:1、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 2、产、学、研一体化;3、高新技术园区建设等。
三、项目选题重点
(一)农业(含林、牧、副、渔、水利)类
1、农产品深加工、产品转化体系建立、储藏技术、商品基地建设和流通管理;
2、引进优良品种、先进种植、养殖、丰产技术及配套设施管理技术;
3、病虫害防治检测、重大疫情预测预报技术;
4、高效节水农业、生态农业、精准农业工程;
5、淡水养殖技术;
6、引进耐旱、耐寒、抗病虫害良种等。
(二)工业类
1、机械、电子、化工、纺织等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优化和升级;
2、微电子、软件、新材料、生物技术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管理;
3、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关键领域的技术;
4、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现代企业管理技术等。
(三)科技、教育、卫生类
1、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开发;
2、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评估;
3、创新药物、现代中药品种开发、医药产品质量认证体系等;
四、如何申报和实施引智项目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申报,一般要经过“单位申报”——“地方筛选”——“国家和省外专局审批立项”等三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和实施要求如下:
1、项目申报
(1)需求外国专家的单位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可附有关材料、图片或图纸)、《外国专家需求表》一式三份(中英文对照),五月底前报市人事局;
注:已有外国专家人选的单位,需加填《计划聘请的专家情况表》一式三份;
(2)市人事局初审后报常州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并制定年度项目计划,报省外国专家局,并通过计算机互联网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注:单位也可在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直接申报项目,但以上《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外国专家需求表》、《计划聘请的专家情况表》仍应认真填写,并报市人事局初审后报常州市外专局。
(3)市人事局根据上级部门的意见,下达有关通知;
(4)单位按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
2、项目实施
(1)需求外国专家的单位,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国际互联网站与外国专家组织洽谈专家人选。人选确定后,将专家情况及来坛工作的计划,在专家来坛工作前15天报市人事局。
经国家外专局批准资助,但非经国家指定的专家组织落实外国专家的单位,也应在专家正式来坛工作前15天将工作计划报市人事局。
(2)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计划,并按在项目申报和洽谈时确定的条件,做好接待和服务工作。同时,注意留取专家在坛工作期间和单位接待服务方面的现场照片。
3、项目总结
(1)项目实施完成后,单位应及时将专家工作情况和项目成果,总结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照片资料,于项目结束后25天内报市人事局。
(2)市人事局协同单位凭有关单据到常州市外专局按政策规定办理专家费用的核销、结算手续。
根据《江苏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外国专家一般是指在国外担任(或曾担任)高级职务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才能的人员;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华短期讲学、进行一般性学术访问和交流、参加国际会议或有关业务谈判以及外国专家根据进口设备合同来华安装、调试设备,一般不称为引进外国专家项目。
五、专家机票订购要求
非外国专家组织推荐,或虽经专家组织推荐但专家组织不负责购买机票的专家,需要用人单位为专家购买机票时,市人事局应报请常州市外专局同意,并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的要求,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同时,用人单位在购票时应取得盖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因公出国机票销售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六、专家项目的资助范围及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用于引进外国专家的专项经费,仅限于资助专家本人来华工作期间的国际旅费、日常零用、食宿和城市间交通费用。具体资助标准为:
对聘请专家总经费在3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
专家组织派遣的专家,最高不得超过每人2.5万元人民币;
非专家组织派遣的专家,最高不得超过每人3万元人民币;
专家的食宿、零用费按专家工作实际天数计算,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食宿费500元/天,零用费100-200元/天)。
外方提供国际旅费的,则从以上标准内减去1万元人民币。
对于经国家外专局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总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将在一般项目的基础上,另酌情资助。
七、资助经费的划拨
已批准资助的专家项目,要求当年项目当年执行。对于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实行两种拨款方式:一种方式是聘请单位先垫付,待项目执行完成后拨款核销;另一种方式是先拨部分专家经费,待项目执行完成后再结算。市人事局与常州市外专局联系将根据项目性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拨款方式。专家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聘请单位不能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不能搞假核销。当年未执行完的项目不能办理核销或结算。
八、本意见中的工作程序和资助标准若有变化,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四年三月三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