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及省、市局对2003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部署,现就认真开展2003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企业年检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精神,不断促进和完善经济户口管理,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坚持标本兼治,切实规范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职能,结合企业的年度检验工作,在搞好服务的同时,加强对企业违章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促使企业在良好的环境中运营发展。
二、各类内资企业,均应参加年度检验。
(一)、年检对象。凡2003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均为2003年度年检对象。
(二)、年检期限。年检起止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止。各类企业应当于2004年3月15日前向年检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企业因特殊情况在3月15日前不能报送年检材料的,应当向年检主管部门提交延期报送材料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报送年检材料(网上申报年检企业同步进行)。
(三)、年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书式年检的企业提交手工填写的制式年检报告书,网上年检的企业提交网上下载的年检报告书)。报送的书式或网上下载的年检报告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
2、营业执照全部正、副本。
3、企业200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两表均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
4、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法人股东加盖其有效的企业法人印章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也应提交相应有效的股东资格证明。
5、外地企业法人在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提交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年检的复印件,并加盖所属法人企业的印章。
6、经营范围中涉及本通知第四条所列范围项目的企业应提交有效的前置审批许可文件,及其复印件。
7、各分支机构企业在申报年检时,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年检的复印件,并加盖所属法人企业的印章。
8、年检主管部门认为应当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计事项要求:
1、凡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法人企业,均须提交经工商登记认可的审计、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200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所属企业法人印章)。
2、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规定,所有公司制企业均要求提交当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3、登记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问题,要求进行审计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4、经审计发现问题,根据情况区别对待,①资不抵债的定为B级;②注册资本(实物)未到位的予以整改到位后方可通过年检。③属“两虚一抽”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报监管科列入警示管理。
四、下列企业还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1、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应提供国家、省经贸会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经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运输业务的需提交《危险品运输许可证》;
2、劳务输出输入中介服务机构需交外经贸、劳动等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证书;
3、经营黄金首饰制品的需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许可证;
4、经营药品的需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
5、经营非煤矿开采的需提交安全部门非煤矿开采许可证;
6、经营网吧的需提交文化部门经营许可证;
7、经营、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须提交公安、安全等部门经营许可证;
8、经营煤炭需提交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9、社会福利企业(含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需经民政部门审批证书;
10、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打印需提交新闻出版局经营许可证;
11、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根据国家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的有关条款,在年检中,对房地产、劳务、旅游、运输、广告、文体等行业的中介、代理、咨询等行业,需到经纪人协会办理经纪执业证书的手续。
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或前置审批手续已超过有效期限的企业,年检主管部门在年检中应督促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提交有效的批准证书,许可证或资格认定文件。逾期未办理的应责令限期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一律不予通过年检。对无许可证及批准证书的,一律取消上列经营项目资格。
六、企业申报2003年度年检时,因涉及债权、债务、涉及临破产、养老保险、老字号保留或政府行为需保留的企业,及2003年度被处罚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原则上予以通过年检,定级为B级企业。但所保留企业必须要有企业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机关及工商部门批准意见,同时由年检主管机关将其企业的营业执照全部正、副本、公章收存保管。
七、年检中发现母企业已改制为有限公司,但其原投资设立的营业单位还未进行规范的,应限期先办理规范登记后,方可通过年检。
八、年检中要突出重点,切实把好报送年检材料审查关,认真清理“五小”“两虚一抽”“三无”及无照经营企业。对有严重违章违法行为的企业,予以清理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九、年检中要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在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中弄虚作假,欺骗登记机关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审计机构和咨询代理机构,从重予以处罚,并可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根据省局有关年检工作的精神,鉴于省市局有关网上申报年检的要求,2003年度企业年检网上年检须达到10%。
十一、在2003年度企业年检中,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90号)和市局关于印发《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和促进常州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20)条》的通知(常工商[2002]76号)文件精神,要依托已建立的“经济户口”管理模式,狠抓书式审查、网上审查与实地回查相结合的原则。对2002年度年检时未安排实地检查的企业,结合2003年度年检全部进行实地检查。此项工作主要依托各分局实行辖区“经济户口”管理巡查的方式完成。
十二、年检工作流程时间及要求。
1、2003年5月1日前正常年检。2003年5月30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及有关数据报市局监管科。同时各分局要针对2003年度年检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将基本情况及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建议或对策、处罚情况,在总结报告中详细说明。
2、2004年5月5日前发限期年检通知(附件1),(一般情况下,限期年检通知应直接送达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挂号邮寄送达方式。挂号邮寄送达的,寄出日以邮戳为准)。限期15日内办理年检手续,同时市局在媒体公告限期年检公告(附件2)各分局在公告栏公示限期年检名单,各分局5月25日前上报限期年检数据及主要情况。
3、2004年8月6日—8月10日,吊销案卷及相关材料报法制科审核经局通案小组讨论批准后发吊销执照听证告知书(附件3)。(一般情况下,听证告知通知书应直接送达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挂号邮寄送达方式。挂号邮寄送达的,寄出日以邮戳为准)2004年8月10日市局在媒体公告听证公告(附件4),各分局在公告栏公示听证名单。
4、2004年10月25日市局在媒体公告吊销处罚公告(附件5),同时在各分局公示栏公示吊销名单。2004年10月25日—11月8日发吊销决定书(一般情况下,吊销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挂号邮寄送达方式。挂号邮寄送达的,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并报法制科备案。
十三、对2003年度已核审完毕的企业《年检报告书》,为年检汇总无差错打基础,必须做到年检材料随即录入微机,录入数据必须做到精确无误。注意单位(元、万元),没有的数据一律填0。各分局统一走流程程序录入,同时核对好年检名册,遇到数据错误及时书面上报监管科。
十四、严禁趁年检之机对企业乱收费,除国家规定的年检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严禁其他部门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之机“搭车收费”。
十五、逾期年检处罚。
企业在4月30日后逾期申报年检的,统一处罚幅度,即: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处以2千元罚款;非公司制法人企业处以3千元罚款;非公司制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处以1千元罚款。
十六、2003年度的企业年检工作将严格按流程(附件5)操作,请各分局务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间和文件要求做好各个环节工作,进入年检工作流程后相关事项将不再另行通知,市局将对年检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尤其是对年检的录入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年检工作的质量并对涉及十三个重点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市局也将按规定工作流程的时间段落实和考核各分局的年检工作。
附件:
1、 企业年检须知;
2—1、责令限期年检通知(公司);
2—2、责令限期年检通知(其它企业);
3—1、责令限期年检公告(公司);
3—2、责令限期年检公告(其它企业);
4—1、听证告知书(公司);
4—2、听证告知书(其它企业);
5—1、听证告知公告(公司);
5—2、听证告知公告(其它企业);
6—1、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公司);
6—2、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其它企业);
7、 企业年检流程图示;
8、 《公司年检基本情况表》(自然人控股);
9、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年检情况表》;
10、 《内资企业年检情况汇总表》。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