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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贯彻国家省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10X/2003-0001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公局〔2003〕175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03-11-26 公开日期 2008-03-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贯彻国家省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家省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坛公局〔2003〕175号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更好地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国家限制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共20大类,其中涉及公安系统方面有11项(详见附件)。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按上级规定暂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五、各单位要公布减免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市局将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序号

  收费项目

  文件依据

  收费单位

  备注

  1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苏价涉[92]70号

  市公安局

 

  2

  暂住证工本费

  苏价涉[88]15号

  市公安局

  包括纸质暂住证、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4KCPE)二维条形码暂住证

  3

  消防产品安全许可证工本费

  苏价费[98]86号

  公安消防大队

  指灭火器维修

  4

  治安联防费

  苏价费[2002]224号

  公安局

  指按人数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5

  治安保卫人员岗位证书工本费

  苏价费[2002]224号

  公安局

 

  6

  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工本费

  苏价涉[92]70号

  市公安局

 

  7

  安全合格证工本费

  苏价涉[92]70号

  市公安

  包括安全财会合格证工本费、安全仓库合格证工本费

  8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许可证工本费

  苏价费[98]84号

  市公安局

 

  9

  安全员证工本费

  苏价费[98]84号

  市公安局

 

  10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苏价费[2002]359号

  公安交巡警大队

 

  11

  禁区通行证工本费

  苏价费[2001]47号

  公安交巡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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