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公安分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10X/2003-0000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公局〔2003〕113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03-07-14 公开日期 2008-03-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坛公局〔2003〕113号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公安机关廉政谈话制度(试行)》,我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的实施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党员、民警进行学习讨论,严格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部署,适应“服务两个率先,打造平安金坛”对我局公安队伍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公安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有效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的精神,制定全市公安机关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紧密围绕“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的大讨论活动,积极开展“服务两个率先,打造平安金坛”等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密切联系公安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谈心活动,找准目前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教育、监督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二、廉政谈话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廉政谈话包括教育谈话、工作谈话、诫勉谈话。

     (一)教育谈话。主要对拟任、新任基层所队领导及热点岗位民警进行廉政教育,强调纪律要求。

     (二)工作谈话。主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现任基层所队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定期或随机进行检查,交换意见,分析问题,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措施。

   (三)诫勉谈话。主要对基层所队领导干部和民警中出现的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或予以警示。对基层所队领导干部和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或基本属实、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通过谈话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规劝、责令整改;问题难以查清、但需要予以提醒的,通过谈话督促当事人讲清情况,说明原因,引起思想重视,从严约束自己;问题被查否的,根据需要可通过谈话向当事人通报结果,澄清事实,沟通思想,鼓励其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廉政谈话适用于全局中层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

   三、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和责任范围

  廉政谈话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原则上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逐级组织实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本局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是组织实施谈话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局长、政委的谈话责任范围是:本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督导员,局所属科、所、大队、室主要负责人;其他局领导的谈话责任范围是:分管部门单位、工作联系点的负责人。

   (二)基层所、队、科、室领导负责本单位民警的谈话。

   (三)局领导和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和民警直接实施谈话。

   四、廉政谈话的工作要求

   (一)要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谈话工作。

   1.对拟任、新任基层所队、科室领导干部和热点岗位民警的廉政教育谈话,可结合干部管理工作的任前谈话一并进行,也可单独实施。

   2.对队伍教育管理松懈、群众投放反映较多或者民警连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应及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帮助剖析问题原因,总结吸取教训,研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3.对直接接触群众的窗口单位和容易发生问题的热点岗位民警,要定期进行教育谈话(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帮助其增强宗旨观念、纪律观念和执法为民观念,提高警惕为民服务水平。对出现平良倾向、苗头性问题和轻微违纪行为的民警,必须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4.对构成违纪、需要处分的行为,应严肃查处,不得以谈话取代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

   (二)谈话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对拟任、新任基层所、队、科、室领导干部的教育谈话和热点岗位民警需要共同注意的问题进行谈话,可用集体谈话的形式;诫勉谈话,应以个别进行为主。

   (三)谈话要讲究政策,注重效果。各单位负责谈话的领导同志谈话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谈话中,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情况汇报和相关解释,在此基础上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实施诫勉谈话要通知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做好记录。被谈话人应实事求是地回答有关问题,虚心接受批评意见。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有不同意见、并提出依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待调查清楚后再与本人见面,给予答复。

   (四)谈话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台账。实施谈话,要认真登记。凡进行诫勉谈话的,要建立以下资料:原始谈话记录、群众举报投诉材料、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材料、整改情况报告等。诫勉谈话的工作台账由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建立留存,实行专人集中保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查阅使用。确因工作需要要阅使用的,由纪检监察督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履行审批手续。

   各单位领导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将实施廉政谈话制度作为新世纪新阶段强化公安基层领导班子和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及警风警纪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主动协助局党委抓好谈话制度的实施,定期分析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纠正存在问题,确保取得实施。要将实施廉政谈话制度的情况和成效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评以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对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单位,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将对直接责任领导干部履行谈话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倒查,有严重失职的将予以追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