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部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公安机关工作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窗口单位的服务行为,深化人民满意创建活动,提高公安机关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水平,省厅制定了派出所、治安、110、刑侦、交巡警、出入境、监管、信访、消防、边防等12个窗口单位的服务规范,对窗口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设施和服务要求提出了统一明确的标准。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各警种的实际,按照省厅的要求,抓紧组织落实。各单位贯彻执行的情况,请于四月底书面报政治处。
特此通知。
二○○三年四月四日
江苏省公安厅文件
苏公发〔2003〕16号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派出所等12个
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部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公安机关工作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窗口单位的服务行为,深化人民满意创建活动,提高公安机关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水平,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通字[2003]3号,附后)的要求,省厅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派出所、治安、110、刑侦、交巡警、出入境、监管、信访、消防、边防等12个窗口单位的服务规范,对窗口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设施和服务要求提出了统一明确的标准。现将省厅12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省厅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对窗口单位的执法、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自查。符合规范要求的,继续保持发扬,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及时调整清理,确保短期内窗口单位面貌焕然一新,执法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各地要建立窗口单位工作考评制度,加强对窗口单位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坚持年度考评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考评结果作为对窗口单位及其民警进行奖惩的依据。对好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对差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年度内评先受奖资格。窗口单位及其民警违反规范,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部五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二季度,省厅将按照规范的要求,对基层窗口单位执行规范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各地执行中的做法成效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政治部组织教育处。
附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的通知》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公安派出所服务规范
一、应该上墙向群众公布的内容:
1.《人民满意派出所八条标准》。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3.警务监督岗(包括民警姓名、职务、警号、照片,监督电话等)。
4.民警功模榜(主要指荣立三等功以上民警的姓名、警号、照片)。
5.主要行政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二、应该通过书面形式(主要指服务手册、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向群众公开的内容:
1.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2.户口办理手续、时限。
3.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时限。
4.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5.人口信息查询规定。
6.保安联防人员、户口协管员的招聘条件、程序及其工作职责。
7.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原则、程序。
8.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时限。
9.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范围、程序、时限。
10.《江苏省公安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服务投资软环境”十项措施》
三、应该提供的服务设施
1.设立提示标志醒目的服务接待室,提供桌椅、纸笔、茶水、纸杯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2.设置警民联系电话或联系箱、意见簿或留言板,有条件的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求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3.设置指示灯箱或夜间警示红灯、公开电话号码。
四、应该达到的服务要求
1.工作时间,应当确定民警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
2.民警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精神饱满,形象良好,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热情。
3.实行首接责任制。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4.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5.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3)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4)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5)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6)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治安队(水警队)服务规范
一、应该上墙向群众公布的内容:
1.《人民满意治安队(水警队)标准》。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3.警务监督岗(包括民警姓名、职务、警号、照片,监督电话等)。
4.民警功模榜(主要指荣立三等功以上民警的姓名、警号、照片)。
5.主要行政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二、应该通过书面形式(主要指服务手册、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向群众公开的内容:
1.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种类。
2.治安案件查处的程序、时限。
3.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原则、程序。
4.特种行业、危险物品有关证件的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限。
5.举办大型活动的审批程序、所需资料。
6.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保安人员职责。
7.船民证、船舶户口簿和船舶户牌审批权限、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限等。
8.户口办理的程序、时限。
9.人口信息查询服务要求。
三、应该提供的服务设施
1.设立提示标志醒目的服务接待室,提供桌椅、纸笔、茶水、纸杯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2.设置警民联系电话或联系箱、意见簿或留言板,有条件的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求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3.在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标牌。
四、应该达到的服务要求
1.工作时间,应当确定民警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
2.民警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精神饱满,形象良好,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热情。
3.实行首接责任制。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4.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5.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3)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4)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5)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6)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10报警服务台服务规范
一、坚持维护治安与服务群众并重的方针和人民满意标准,履行“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服务承诺,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二、实行昼夜24小时工作制,全天候接受群众报警、求助、投诉。
三、接警人员着装上岗,亮牌服务,保持警容严整,精神饱满,态度热情,语言文明。接受群众报警、求助时,主动说(或设提示音):你好,我是某某(市、县)110某某号接警员。
四、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3)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接受群众报警、求助、投诉时,应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报警人的身份,并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答复、抚慰。对危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报警、求助,要立即向先期处警队和就近民警及相关警种下达处警指令,以确保处警人员城镇中心区的在5分钟内、城郊结合区的在10分钟内、农村地区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并开展处置工作。
六、定期对各类接警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所有接警都能做到逐件登记。
七、与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部门和单位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做好移交、配合工作,确保群众求助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八、积极拓展110报警服务功能和覆盖范围,不断提高110报警服务水平。
九、广泛开展110宣传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布110报警服务工作,主动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交巡警队服务规范
一、应该上墙向群众公布的内容:
1.《人民满意交巡警队标准》。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3.警务监督岗(包括民警姓名、职务、警号、照片,监督电话等)。
4.民警功模榜(主要指荣立三等功以上民警的姓名、警号、照片)。
5.主要行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二、应该通过书面形式(主要指服务手册、办事指南、工作 流程等)向群众公开的内容:
1.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1)处理交通违章的执法依据。
(2)交通违章处理规定、程序。
(3)交通违章处罚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秩序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要求。
(5)秩序管理中的有关处罚依据。
2.交通事故处理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2)交通事故善后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3)事故处理机关的职责和义务。
(4)事故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5)事故处理收费依据。
三、应该提供的服务设施
1.设立提示标志醒目的服务接待室,提供桌椅、纸笔、茶水、纸杯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2.设置警民联系电话或联系箱、意见簿或留言板,有条件的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求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3.设置指示灯箱或夜间警示红灯、公开电话号码。
四、应该达到的服务要求
1.工作时间,应当确定民警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
2.民警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精神饱满,形象良好,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热情。
3.实行首接责任制。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4.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5.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3)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4)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5)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6)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车管所服务规范
一、应该上墙向群众公布的内容:
1.《人民满意车管所标准》。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3.警务监督岗(包括民警姓名、职务、警号、照片,监督电话等)。
4.民警功模榜(主要指荣立三等功以上民警的姓名、警号、照片)。
5.主要行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二、应该通过书面形式(主要指服务手册、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向群众公开的内容:
机动车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注销登记,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办理临时号牌,驾驶证申请、考试、发证、转籍,机动车定期检验,驾驶证定期审验等项目:(1)需提交的资料或需办理的手续。(2)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及依据。
三、应该提供的服务设施
1.设立提示标志醒目的服务接待室(厅),提供桌椅、纸笔、茶水、纸杯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2.设置办证业务流程图和引导牌,相关窗口标明受理业务范围。
3.设置警民联系电话或联系箱、意见簿或留言板,有条件的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求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4.在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标牌。
四、应该达到的服务要求
1.工作时间,应当确定民警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
2.民警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精神饱满,形象良好,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热情。
3.实行首接责任制。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
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4.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5.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3)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4)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5)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6)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刑警队服务规范
一、应该上墙向群众公布的内容:
1.《人民满意刑警队标准》。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3.警务监督岗(包括民警姓名、职务、警号、照片,监督电话等)。
4.民警功模榜(主要指荣立三等功以上民警的姓名、警号、照片)。
二、应该通过书面形式(主要指服务手册、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向群众公开的内容:
1.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2.公安机关管辖的几类常见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3.刑事执法办案程序、办案期限。
4.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5.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三、应该提供的服务设施
1.设立提示标志醒目的服务接待室,提供桌椅、纸笔、茶水、纸杯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2.设置警民联系电话或联系箱、意见簿或留言板,有条件的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求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3.设置指示灯箱或夜间警示红灯、公开电话号码。
四、应该达到的服务要求
1.工作时间,应当确定民警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
2.民警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精神饱满,形象良好,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热情。
3.实行首接责任制。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4.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5.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3)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4)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5)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6)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出入境管理窗口服务规范
一、应该上墙向群众公布的内容:
1.《人民满意出入境窗口标准》。
2.《江苏省公安出入境民警接待行为规范》。
3.警务监督岗(包括民警姓名、职务、警号、照片,监督电话等)。
4.民警功模榜(主要指荣立三等功以上民警的姓名、警号、照片)。
5.主要行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二、应该通过书面形式(主要指服务手册、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向群众公开的内容:
1.护照申领办法
(1)申请对象
(2)申请手续
(3)办证时限
2.往来港澳通行证申领办法
(1)申请对象
(2)申请手续
(3)办证时限
3.前往港澳通行证申领办法
(1)申请对象
(2)申请手续
(3)审批时限
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申领办法
(1)申请对象
(2)申请手续
(3)办证时限
5.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办法
(1)申请对象
(2)申请手续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申请签证延期、申请返回签证、申请加签、签证变更、申请居留证件)
(4)办证时限
6.台湾居民多次签注、暂住加注、停留延期及回大陆定居申请办法
(1)申请对象
(2)申请手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3)办证时限
三、应该提供的服务设施
1.设立提示标志醒目的服务接待室,提供桌椅、纸笔、茶水、纸杯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2.设置警民联系电话或联系箱、意见簿或留言板,有条件的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求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3.设置指示灯箱或夜间警示红灯、公开电话号码。
四、应该达到的服务要求
1.工作时间,应当确定民警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
2.民警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精神饱满,形象良好,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热情。
3.实行首接责任制。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4.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5.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3)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4)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5)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6)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监所管理窗口服务规范
一、应该上墙向群众公布的内容:
1.公安部《看守所民警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3.警务监督岗(包括民警姓名、职务、警号、照片,监督电话等)。
4.民警功模榜(主要指荣立三等功以上民警的姓名、警号、照片)。
二、应该通过书面形式(主要指服务手册、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向群众公开的内容:
1.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简称监所)的性质任务、执法依据。
2.监所在押人员选举权等规定。
3.监所在押人员生活卫生管理规定。
4.看守所、拘役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收费标准。
5.监所在押人员会见(探视)、请假、通信和治病规定。
6.监所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7.监所对在押人员教育的规定。
8.监所在押人员奖惩规定。
9.看守所、拘役所管理留所服刑罪犯规定。
三、应该提供的服务设施
1.设立提示标志醒目的服务接待室,提供桌椅、纸笔、茶水、纸杯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2.设置警民联系电话或联系箱、意见簿或留言板,有条件的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求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3.在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标牌。
四、应该达到的服务要求
1.工作时间,应当确定民警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
2.民警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精神饱满,形象良好,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热情。
3.实行首接责任制。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4.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5.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3)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4)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5)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6)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公安信访窗口服务规范
一、应该上墙向群众公布的内容:
1.《人民满意公安信访窗口标准》。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3.《来访人员须知》。
4.警务监督岗(包括民警姓名、职务、警号、照片,监督电话等)。
5.民警功模榜(主要指荣立三等功以上民警的姓名、警号、照片)。
二、应该通过书面形式(包括服务手册、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的内容:
1.国务院《信访条例》。
2.公安部《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3.公安信访接待的范围、办事程序。
4、信访接待日制度和领导接待日程。
三、应该提供的服务设施
1.设立提示标志醒目的服务接待室,提供桌椅、纸笔、茶水、纸杯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2.设置警民联系电话或联系箱、意见簿或留言板,有条件的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求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3.在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标牌。
四、应该达到的服务要求
1.工作时间,应当确定民警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
2.民警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精神饱满,形象良好,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热情。
3.实行首接责任制。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4.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5.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3)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4)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5)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6)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公安消防大队(科、股)窗口服务规范
一、应该上墙向群众公布的内容:
1.《人民满意消防大队(科、股)标准》。
2.《人民满意消防监督员标准》。
3.《消防官兵职业道德规范》。
4.警务监督岗(包括消防监督员姓名、职务、警衔、照片,监督电话等)。
5.功模榜(主要指荣立三等功以上官兵的姓名、照片)。
二、应该通过书面形式(主要指服务手册、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向群众公开的内容:
1.消防监督范围。
2.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程序。
4.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5.当事人在受到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6.当事人不服公安消防机构决定,要求获得救济的途径。
三、应该提供的服务设施
1.设立提示标志醒目的服务接待室,提供桌椅、纸笔、茶水、纸杯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2.设置警民联系电话或联系箱、意见簿或留言板,有条件的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求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3.在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标牌。
四、应该达到的服务要求
1.工作时间,应当确定官兵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
2.官兵必须按照部队的条令、条例的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精神饱满,形象良好,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热情。
3.实行首接责任制。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官兵,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4.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5.官兵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3)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4)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5)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6)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公安边防派出所服务规范
一、应该上墙向群众公布的内容:
1.《人民满意边防派出所标准》。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3.警务监督岗(包括官兵姓名、职务、照片,监督电话等)。
4.功模榜(主要指荣立三等功以上官兵的姓名、照片)。
二、应该通过书面形式(主要指服务手册、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向群众公开的内容:
1.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办理程序。
2.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办理程序。
3.公安边防船艇特征及执勤程序、要求。
三、应该提供的服务设施
1.设立提示标志醒目的服务接待室,提供桌椅、纸笔、茶水、纸杯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2.设置警民联系电话或联系箱、意见簿或留言板,有条件的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求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3.设置指示灯箱或夜间警示红灯、公开电话号码。
四、应该达到的服务要求
1.工作时间,应当确定官兵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
2.官兵必须按照部队的条令、条例的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精神饱满,形象良好,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热情。
3.实行首接责任制。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官兵,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4.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5.官兵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3)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4)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5)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6)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公安边防检查窗口服务规范
一、应该上墙向群众公布的内容:
1.《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2.警务监督岗(包括官兵姓名、职务、照片,监督电话等)。
3.功模榜(主要指荣立三等功以上官兵的姓名、照片)。
4.边防检查机关签发的证件种类和收费标准。
二、应该通过书面形式(主要指服务手册、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向群众公开的内容:
1.边防检查站的职责、职权。
2.边防检查人员涉外纪律。
3.边防检查手续的办理程序。
4.边防检查站社会服务承诺。
5.边防检查忌语忌行。
三、应该提供的服务设施
1.设立提示标志醒目的服务接待室,提供桌椅、纸笔、茶水、纸杯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2.设置警民联系电话或联系箱、意见簿或留言板,有条件的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求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3.在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标牌。
四、应该达到的服务要求
1.工作时间,应当确定官兵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
2.官兵必须按照部队的条令、条例的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精神饱满,形象良好,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热情。
3.实行首接责任制。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官兵,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4.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5.官兵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3)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4)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5)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6)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