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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简化户口审批程序创优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413910X/2003-0000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公局〔2003〕45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03-03-25 公开日期 2008-03-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简化户口审批程序创优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
 
关于简化户口审批程序创优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
坛公局〔2003〕4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公安机关进一步创优经济发展软环境四十条措施》,简化户口审批程序,转变公安管理模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服务效率,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户口(含婚迁);

  条件:结婚一年以上,丧偶结婚年限三年以上,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

   2.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

  条件:父55周岁、母50周岁以上,本乡镇无子女,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

  条件:未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

   4.离(退)休人员回原籍的户口;

  条件: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

   5.在市区购买商品房和经批准上市的二手房户口;

  条件:产权持有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产权共有人。

   6.外来人员在郊区建房的户口;

  条件: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三证齐全合一,房屋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产权持有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事落户。

   7.各乡镇在建城区内有住房的;

  条件:凭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办理户口。

   以上七类户口按照苏政办发[1999]6号、常政办发[2002]3号、常公局[1999]86号以及户政处2002年2月26日下发的实施细则执行。

   8.高原地区和父母为流动作业人员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

  条件:迁入人必须为未成年人,迁入人户口所在地为青藏高原地区或父母为流动作业人员。

  此类户口按照国发[1997]140号文件执行。

   9.收养子女的户口。

   条件:1992年4月1日以后所收养的子女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办理。1992年4月1日以前的事实收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经本人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市局办理。

   此类户口按照苏公厅[1992]232号、公通字[1997]54号文件办理。

   10.人事、劳动、民政、计委等部门办理的户口;

   条件:凭人事、劳动、民政、计委等部门提供的相关证件。

   二、下列3类户口直接到派出所办理。

   1.市人事、劳动部门同意接受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户口;

   由市人事、劳动部门签章后办理。(不含挂靠市区户口)

   此类户口按照苏人毕[1997]4号、常公函[1997]6号,苏人二[1996]3号文件执行。

   2.中专在校生转学和退学户口;

   中专生转学凭转学批复和户口迁移证办理;退学凭退学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回原迁出地落户,原迁出为农业户口的恢复农业户口。

  此类户口按照国办[1982]23号、苏政办发[2000]94号、苏教职[2001]5号文件执行。

   3.转业军人的户口;

   由市安置办签章后办理。

   此类户口按照苏政发[1983]29号文件执行。

   各派出所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批办理各类户口,严格按规定收取工本费,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治安警察大队负责解释,具体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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