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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10X/2003-0000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公局〔2003〕28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03-03-13 公开日期 2008-03-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的通知
坛公局〔2003〕28号

   现将《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印发给你们,并组织全体民警和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认真学习,做到熟知熟记,入脑入心,并自觉遵守执行。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市局作风办。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

  一、严禁通风报信。

  二、严禁殴打、侮辱群众。

  三、严禁殴打、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严禁挪用、侵占涉案财物。

  五、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六、严禁参与赌博。

  七、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违反上述禁令的,予以清退,收回制式服装、装备、标志和相关证件,并不得重新聘用。

  对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违反上述禁令的,所在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和分管民警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予以纪律处分,对指使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违反上述禁令的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一经查实,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禁令至二00三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关于《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

  辅助人员七条禁令》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适用对象

  本禁令适用于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使用的保安联防、社区保安(辅警),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以及聘用的驾驶员、打字员、勤杂工、停车场管理员、门卫等公安辅助人员。

  保安服务公司招聘的保安人员,纳入保安联防序列的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执行。

  二、有关条款说明

  1.禁令中的“通风报信”,是指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有关行动部署、案件情况等情报信息泄露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2.禁令中的“吃、拿、卡、要”,是指利用职权或冒用公安机关名义,侵犯群众和单位利益的行为。

  3.禁令中的“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和早晨、中午、以及其他执勤、值班、备勤时间。

  4.禁令中的“酒”是指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等含酒精的饮料。

  5.禁令中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指任何时间酒后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

  6.禁令中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①通风报信,对案件侦破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涉案犯罪嫌疑人逃脱等后果的;②因殴打、侮辱群众,导致其伤残、死亡等后果的;③因殴打、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导致其伤残、死亡等后果的;④因挪用、侵占涉案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伤残、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引起群体性事件后果的;⑥因违反禁令,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禁令的“分管民警”,是指所在单位具体履行对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教育、管理职责的民警。

  8.禁令中的“主管领导”,是指所在单位具体分管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工作的副职或正职领导。

  9.禁令中的“纪律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党员民警和党员领导干部给予较重行政处分的,由有关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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