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改水价费管理,建立有利于农村自来水市场化运作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我省水价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严格核定我市农村改水材料价格。既使水厂投资合理回报,促进农村水厂市场化经营,又要考虑群众承受能力,保护农民的利益。经调查测算,并衔接周边县市农村改水材料价格水平,报经市政府同意,对农户只收取入户材料费。收费材料为入户线以下的设施(包括水表及表后管道、龙头等),具体标准为每户400元。新设管网增加改水覆盖面,以自然村为单位,该村接水农户每户500元。考虑到各镇区域差别,允许水厂根据农户经济状况,按上述标准上下浮动10%幅度确定。
农村改水材料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水厂要将执行标准张贴上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并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严禁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