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两改”的进程和电价改革目标,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场圃系统生活照明用电实现同网同价通知》(苏价工[2003]156号)决定农林场圃系统的生活照明用电先行实现同网同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境内尚未同网同价的茶场、林场、良种场、种猪场、监狱等场圃用户的生活照明用电到户价格全部执行城市电价水平,即每千瓦时0.52元。
二、农林场圃生活照明用电实行同网同价后,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电价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实行用电户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接受用户的监督。
三、各农林场圃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省制定的电价政策,供电部门应加强必要的业务指导。物价部门将加强电价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电价政策的行为,确保我市农林场圃系统用电同网同价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以上通知从2003年6月1日抄表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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