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非典”给商业、宾馆、饭店、娱乐等行业带来的影响,省物价局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商业照明用电价格采取优惠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的范围是原执行商业照明用电价格的用户,包括农村用户。时间从2003年5月25日后抄表起,到2003年9月30日止。
二、优惠标准:商业照明用电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优惠0.15元。即农村用户按每千瓦时0.749元,城区用户则分别执行不同电压等级标准。
三、供电部门应认真做好商业照明电价优惠的实施工作,确保省制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与我局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