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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防治“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03-0001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价管[2003]41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3-04-25 公开日期 2008-03-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对防治“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关于对防治“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坛价管[2003]41号
      当前,防治“非典”工作,是全党全国的头等大事。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是政府特别是价格部门的中心工作。为切实控制市场上部分与防治“非典”相关的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稳定市场,安定人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省政府同意对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并授权省物价局具体实施,为此,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对防治“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根据我市市场上部分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并有进一步扩大蔓延的趋势,社会反映强烈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按省物价局部署,在全市实施临时干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干预措施的范围:
      防治“非典”的相关药品和商品。
     (一)药品类:主要是部分防治“非典”的中药饮片。具体为:金银花、苍术、贯众、防风、连翘、鲜腥草、黄芩、板蓝根、藿香、荆芥、柴胡、芦根、薄荷、野菊花、白术、大青叶、忍冬藤、北沙参、南沙参、黄芪、甘草。
      (二)其它相关商品类:消毒剂、白醋、药皂、口罩、体温表。
      各单位不得自行随意增加干预品种。我市今后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干预品种。
      二、具体干预措施:
      根据省物价局授权,我市将对列入临时干预范围的防治“非典”相关药品和商品实施临时干预措施。目前主要采取控制利润率、控制差价率和最高限价的方式,具体为:
     (一)对防治“非典”的部分中药饮片:鉴于该部分中药饮片属政府定价管理品种,为此采取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控制方式,并由物价部门向全社会公布执行。
     (二)对防治“非典”的其它相关商品:主要采取成本利润率控制和流通差率控制的方式。
      1、生产环节:对本地生产企业采取成本利润率控制,工厂的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5%。
      2、流通环节:实行二道环节差价率控制。批发环节从生产企业进货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0%,从其它环节进货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0%。零售环节从工厂进货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35%,从批发环节进货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15%。
       为确保相关商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企业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价格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以上各项干预措施我市将视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三、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防治“非典”医药用品、相关商品供应和市场价格稳定的极端重要性,要从大局出发,严格遵守各项临时干预措施,不得超过规定的成本利润控制率、差价控制率和临时最高限价。
      四、物价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加强临时干预措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强化各项干预措施的宣传;加强各项干预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同时要密切上下联系,发现市场有异常波动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价格管理部门,共同为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恪尽职守、积极工作,确保各项干预措施的落实到位。
      五、以上通知自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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