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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收费的批复
索引号 014138828/2003-0000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收费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价费[2003]22号 坛财联[2003]10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3-03-12 公开日期 2008-03-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收费的批复
 
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收费的批复
坛价费[2003]22号 坛财联[2003]10号
      你局报来《关于收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的请示》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增强监管力度,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根据金坛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局按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价房[2002]390号、常财综[2002]78号)规定,收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均可按收费标准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二、收费标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0.6‰(不包括建筑设备购置费)收取。
      三、该项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定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由施工单位预支。
      四、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单位:我市由金坛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收取。
      六、根据文件精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开始收取时间为二00三年一月一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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