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省城乡居民用电、非居民用电已经实行同网同价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城乡用电实现同网同价的通知》(苏价工[2003]17号),我市城乡农业生产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也实现同网同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农业生产用电及非、普工业用电的电价水平降到城市同类电价水平。即农村综合变各类用户的用电价格全部按省苏价工[1999]256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同类电价标准执行。(见附表)
二、为确保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顺利实施,物价局将会同供电部门按照《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2]333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测算和报批工作。
三、城乡用电全部实行同网同价后,各镇所要进一步完善电价管理的各项制度,全面实行用电户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制度,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用户的监督。
四、农村场圃的同价方案根据场圃电网改造、电力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另行下达。
五、供电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电价政策。价格部门将加强电价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电价政策和行为,确保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顺利出台。
六、以上通知从2003年2 月20日后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 金坛市城乡统一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价类别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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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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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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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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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普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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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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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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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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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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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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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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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价格均为1kv以下到户电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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