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和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常劳社[2003]1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
1.从2003年8月1日起,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含雇员)、自由职业者和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20%调整为21%。
2.2003年3月1日以后新扩面参保的乡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7%,缴费基数按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544元)执行。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保险费 调整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