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二[200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3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3]3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苏财综[2002]19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代征《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以外的基金项目。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征收、代收《基金目录》中的基金时,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二OO三年二月九日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综〔2002〕195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精神,以及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对我省治乱减负工作的统一部署,我们对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编制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公布全省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28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我省现在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未列入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基金目录》公布以后,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在贯彻时,应对照《基金目录》对本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严禁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对于《基金目录》中公布的基金项目,各地在办理转发、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按文件授权制定本地区收取标准的有关文件时,应结合贯彻《基金目录》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布,各地可采用单独列表或在《基金目录》中增加一列的办法;对于《基金目录》中不涉及本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公布时可剔除或注明“我市(县)不收”。除此以外,各地应保持《基金目录》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更改《基金目录》中的任何内容。
三、以后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权限,凡需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严禁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四、各级财政部门将《基金目录》在本地区公布以后,应将具体贯彻情况逐级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市贯彻情况应于2003年2月28日前报省财政厅,除报送正式文件外,应使用EXCEL附报软盘。
五、中央和省垂直部门对《基金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由省主管部门负责。
六、本《基金目录》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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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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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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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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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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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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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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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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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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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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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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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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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2]66号,省政府令(97)100号,财综字[1999]96号,苏财综[96]80号,苏财综[1999]249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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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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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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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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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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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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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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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阅[1991]144号,财工字[1996]372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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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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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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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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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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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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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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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1997]8号,财综字[1998]157号,财综[2000]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158号,苏财综[1999]69号,苏财综[2001]19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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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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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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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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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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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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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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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财事字[1972]25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经重[1988]122号,苏财农[94]23号,苏财综[96]193号,财综[20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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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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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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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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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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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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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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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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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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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7]7号,苏政发[199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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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洪保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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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7]7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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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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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7]7号,苏政办发[1995]62号,苏政发[1991]148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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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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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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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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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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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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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1985]农(土)字第11号,苏政发[1984]160号,苏政发[1994]12号,苏政办发[1998]137号,苏财综[1999]8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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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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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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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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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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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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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88]8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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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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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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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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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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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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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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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财王字第380号,财规函[2000]30号,财规[2000]53号,苏财综[2001]2号,信部联清[2000]1255号,苏财综[2001]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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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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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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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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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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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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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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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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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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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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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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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教育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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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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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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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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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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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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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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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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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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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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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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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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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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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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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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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管[1998]110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交运(1988)21号,苏交运[1988]第47号,苏财综(1994)228号、苏价费(1994)367号、苏交财(1994)141号,苏财综[1998]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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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开征燃油税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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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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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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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票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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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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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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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管[1998]110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1986]6号,苏政发[1990]148号,苏财综[93]200号,苏财综[92]188号,苏交财[1991]第14号,苏价费(1998)262号、苏财综(1998)128号、苏交财(199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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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开征燃油税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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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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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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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对乡镇企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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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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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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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国发[1984]174号,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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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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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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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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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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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2000]7号,苏发[2001]6号,苏财综[200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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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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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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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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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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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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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财综[1999]117号,苏财综[2000]196号,苏财综[2001]161、185号,财建[2001]330号,苏财建[2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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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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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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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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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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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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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财综字[1995]10号,财综字[19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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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出让金的2%计提,由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予以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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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土地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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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199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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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的另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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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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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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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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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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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40、241号,财综字[1999]74号,苏财综[1999]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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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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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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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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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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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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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工字[1995]53号、苏财外[9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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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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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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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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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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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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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财综字第73号,财综字[2000]34号,苏财综[94]80号、苏科海[9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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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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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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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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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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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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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1999]94号、苏政发[2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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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⑴南京市部分小公共汽车转型为出租车有偿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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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综[2001]3号,苏价费[2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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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张家港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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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综[2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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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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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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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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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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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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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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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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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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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地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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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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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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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预[94]133号、145号,苏财预[94]134号,苏财行[9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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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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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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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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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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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苏发[1994]6号,苏财预[94]135号,苏财行[9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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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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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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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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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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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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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国发[1993]60号,苏政发[1989]56号,苏政办发[198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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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项名称为“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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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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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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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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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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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发[1996]29号,中发[1998]10号,苏政办发[1997]15号,苏财综[2000]172号,苏财综[20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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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项名称为“帮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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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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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垦造地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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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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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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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发[1996]5号,苏财农税[9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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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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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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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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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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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1994]133号,苏政办发[199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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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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