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税务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0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发[2004]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3-12-30 公开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坛国税发[2004]2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2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印发


 

  打字:王 静     校对:杜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3〕23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是指下列机器设备:

  (一)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

  (二)纳税人用于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专用设备、中试设备;

  (三)《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列明的设备;

  (四)《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相关产业、产品、技术使用的关键设备。

  对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中的行业(企业)、项目(工艺)使用的机器设备不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二、企业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表》(表式见附件)。

  三、对本《通知》下达前已按直线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允许改按加速折旧办法提取折旧。其折旧额应按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在尚可使用年限内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不得调整以前年度已提取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以后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  折旧  审批  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2月1日印发

   打字:郁  艳       校对:所得税处 林晓岚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3〕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一)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二)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    折旧   审批  管理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3年9月25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